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宗榮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4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9154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08年10月9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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