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74號
調解筆錄原告 陳錦珠 原告即被告 凌道生 原告即被告 王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74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201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上午11時46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潘欵朗讀案由
原告陳錦珠原告即被告凌道生原告即被告王碧珠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陳錦珠原告即被告凌道生原告即被告王碧珠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兩造因本案所生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互不請求。
二、兩造互相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017號傷害刑事告訴。
三、兩造均同意不得主動與對造聯繫、接觸、騷擾,並不得散布有關對造之不當語言,否則每次應給付對方新臺幣伍萬元之違約金作為損害賠償。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陳錦珠原告即被告凌道生原告即被告王碧珠調解委員潘欵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