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調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王羚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楊美玉 等12人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即系爭抵押權擔保之
  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
  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補正提出 楊國春 之繼承系統表,及相對人即楊國春
  之各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