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調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王羚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楊美玉 等12人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即系爭抵押權擔保之
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
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補正提出 楊國春 之繼承系統表,及相對人即楊國春
之各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