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324號
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妍生醫股份有限公
司(原名為飛享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9,2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8,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