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514號
原   告  彭貴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鈞毅 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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