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華信安泰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莊怡萱 更名 莊語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94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壹仟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