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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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0五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高進章複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被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本院裁判如左: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載被上訴人乙○○、丙○○分別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貳仟肆佰肆拾壹元」部分,均更正為「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陸拾叁元」;被上訴人甲○○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肆仟捌佰捌拾叁元」部分,應更正為「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又理由欄六第三十三行末、第三十四行所載計算方式「一萬九千三百三十元(325.5×1\\2×12×5=9,765;9,765×2=19,530)」應更正為「五萬九千九百六十三元(7,995×1\\2×12×5=239,850;239,850×1\\4=59,963)」;第四十一行所載計算方式「九千七百六十五元(325.5×1\\2×12×5=9,765)」應更正為「十一萬九千九百二十五元(7,995×1\\2×12×5=239,850;239,850×1\\2=119,92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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