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0五號
上訴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高進章 被上訴人甲○○
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