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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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022號
原告 賴禹菱
兼法定代理人 吳悅寧
訴訟代理人 林妤芬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㛄靜、 余蔡麗華 、 張鳳明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賴禹菱、賴禹菲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各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吳悅寧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