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6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643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楊仁傑

陳姵璇

被告 蔡宏茂

蔡麗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宏茂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繼承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882元【即本件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以原告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算至起訴時即112年3月27日之債權額,包含本金59,001元、利息212,381元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等之加總債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1,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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