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4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北簡字第640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告 何翠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四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臺北簡易庭法官文衍正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