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明昌受刑人蔡順傑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1241號、執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順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蔡明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之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同署113年度執字第1241號執行案件命受刑人、具保人偕同受刑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上午11時至同署報到執行之送達證書2份,以及拘提無著報告書1份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郁淇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