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商品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03號原告 徐玄偉 即御匠琉璃工房訴訟代理人 劉順寬 律師
陳長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豐原邱佳榕 間請求返還商品事件,本院依職權查無蕭豐原、邱佳榕之戶籍謄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蕭豐原、邱佳榕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洪凌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