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華榮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則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1,5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1,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沈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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