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85號
原   告  曹華琴
被   告  王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新埤鄉,有被告之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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