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

原告AD000-B114262

被告 洪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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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5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王綽光

法官吳丁偉

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張槿慧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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