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宗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宗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4月確定、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惟該案係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故事實審法院仍為本院),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併與有期徒刑9月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
9月確定)後,於民國97年3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楊宗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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