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宗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宗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宗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游宗晉前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9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4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029號駁回上訴確定;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7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16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0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㈠至㈤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6年4月確定;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782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7月19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0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0日後,終結日為104年8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