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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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04號原告宥勝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德義 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添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3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127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