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93號原告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被告中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0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