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667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蔣鴻虎
蔣 盧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就應屬債務人之財產,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之訴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時尚未終結者,訴訟程序在監督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或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後,被告蔣鴻虎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以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裁定自111年3月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此有前揭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本院自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