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26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告 卓阿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已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6月24日宣判。然被告家屬嗣後具狀陳稱被告現正住院治療中,且有明顯失智症狀等語,是本件被告是否具備訴訟能力一節,應有再開辯論予以調查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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