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478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

被告 黃張先桃

上列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遺產之訴,乃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且應就全部遺產整體為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 陳俊呈 分割被繼承人 張天枝 所遺財產,然據本院調取之土地登記資料,繼承人當中除被告 黃張仙桃 外,尚有其他繼承人,且本件為分割遺產行為,須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是原告關於當事人之記載顯有欠缺,應予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通知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記載完整當事人之起訴狀、被繼承人張天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110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堪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薛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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