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330號
原   告 優益喜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明水 律師
被   告 合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4日上午10時4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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