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44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32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廖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