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小字第538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屏東縣○○鎮○○里○○路富國巷20
號,且依原告起訴狀上所載之被告地址台中縣豐原市○○路
○○○號7F送達為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