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原告 吳美蓮 被告 林靜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33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法官梁淑美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