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小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79號原告 張祐瑞 被告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西川健太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並於110年11月25日生效,原告雖於110年11月18日向本院陳報收件人所載姓名有不正確之情形,本院即於110年11月29日裁定更正,該更正之裁定也於110年12月6日送達原告,並於110年12月16日生效,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29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蕭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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