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 游雪莉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張清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6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月18日執行羈押,至94年4月17日第1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4年6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