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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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78號
原   告  胡黛玲 即金葉當舖
訴訟代理人  劉景凡
被   告  陳菊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
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
定已於108年11月11日送達於原告,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
在卷可考。詎原告至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足憑,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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