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4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聖樺
       黃吳月雲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一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71,979元(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增建物占用面積為67平方公尺
,增建物坐落土地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52,772元,大地
傑座大樓樓層共13層,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271,979元【計
算式:52,772元×67平方公尺÷13層≒271,979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
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
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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