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保險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潤泰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3,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
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