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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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厚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40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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