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泰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軍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叁仟柒佰零叁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伍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請,並所用之攻擊及防禦方法,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