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傅明華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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