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41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盧立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貳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相關│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債務人││││├──┼────┼───┼──────┼──────┼───────┤│001│新臺幣│盧立法│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7062元││10月02日起│││├──┼────┼───┼──────┼──────┼───────┤│002│新臺幣│盧立法│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83443元││10月02日起││點七五│├──┼────┼───┼──────┼──────┼───────┤│003│新臺幣│盧立法│自民國10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847944元││10月02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4173號)緣相對人盧立法於民國89年8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0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81元及費用1090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盧立法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0年10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69元及手續費22960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