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30號上訴人立新通訊行即 黃信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飛川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30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零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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