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鍾台宜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103年度執聲字第1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台宜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鍾台宜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1年8月3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3年11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3年11月21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上開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潘翠雪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