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 張明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雅亭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涉訟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其共同擔保物之價額合計5,353,500元【計算式:886號土地1255㎡×1500元/㎡=0000000;888號土地2314㎡×15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羅雅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