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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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00號原告 呂紹充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 律師被告 黃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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