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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