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838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舜智
呂立全 被告 吳繼舜
許俊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103年度湖小字第17號),本院於民國103年
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福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