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4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審易字第40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金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270號、第1422號、第1489號、第1494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75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麗文書記官田宜芳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謝金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叁點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叁點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犯本案):
㈠、104年5月6日遭查獲該次(即104年度毒偵字第1489號):
1、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2、時間:104年5月6日20時45分許。
3、地點:當時位於新竹市○區○○路○○○號7之8室之租屋處內。
4、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
5、扣案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66公克)、吸食器1組。
㈡、104年6月26日遭查獲該次(即104年度毒偵字第1270號):
1、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2、時間:104年6月26日10時52分許為本院檢驗佐理員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3、地點:不詳地點。
4、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
㈢、104年7月17日遭查獲該次(即104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
1、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2、時間:104年7月17日9時25分許為本院檢驗佐理員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3、地點:不詳地點。
4、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
㈣、104年8月6日遭查獲該次(即104年度毒偵字第1494號):
1、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2、時間:104年8月6日為本院檢驗佐理員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3、地點:不詳地點。
4、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
㈤、104年12月8日遭查獲該次(即105年度毒偵字第175號):
1、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2、時間:104年12月7日23時許。
3、地點:當時位於新竹市○區○○街○○號之租屋處內。
4、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書記官田宜芳
法官楊麗文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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