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745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告 李佳綺 (原名 李梅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謝輝陽 所得遺產之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謝輝陽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負擔之。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