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69號上訴人 陳榆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學斌 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69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3,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蕭尹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