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49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田明
岳美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良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9,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