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權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權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權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7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2283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4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