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家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75號聲請人 陳英傑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