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823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理人 洪鵬富 債務人 葉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零玖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