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樹琴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59,250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09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500元×權利範圍2分之1=2,459,25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8,03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俊宏